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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27 10:00:00

        法学副教授起诉知网涉垄断

        4月2日,记者报道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去年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关于中国知网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并被判决的案件,本案或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以下将介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法院在认定市场主体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主要采用的是行为主义理论。如果市场主体在某一领域或者某个地区占有市场份额达到了支配市场的地位,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市场主体利用了这种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差别对待、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拒绝交易、限制转售价格等。

        国家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首先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破坏完全的自由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发展主要是通过市场和政府共同规制,调节市场供需,若市场主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扰乱市场的正常供需秩序;其次,对其他生产者和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垄断低价或者垄断高价的行为控制商品交换,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明显过高时将加重消费者负担;生产者在垄断低价的情况下,利润率降低很难进入市场。最后,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垄断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利润,往往采取低成本高价格的方式,导致产品供货商利益受损、难以为继,使社会资源被浪费。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按照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进行惩处。中国知网在学术交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尚需进一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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