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盗窃后怕到想自杀,报警求助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机关接到一起报警,报警人称,自己心理压力太大,想要自杀。而经过民警询问,该男子才如实交代,自己因为盗窃手机之后害怕被抓,万般痛苦,于是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且退回了赃物。
经查,该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实施盗窃行为了,曾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去年5月份才刑满释放,目前,该男子又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因惧怕而非悔罪主动投案,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无论是基于何种主观心理,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都是自首。而如果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与此同时,本案中的小偷还构成累犯。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本案中,该小偷既成立自首,又是累犯,应当按照各自的轻重程度进行具体判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