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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案二审宣判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25 12:00:00

        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案二审宣判

        近日,三名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老干妈员工诈骗腾讯公司一案二审已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19年3月,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腾讯公司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公司油辣椒系列推广,腾讯公司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腾讯公司多次催促无果之后,便起诉老干妈公司并且请求查封其财产。事后老干妈公司发布了一则声明表示,老干妈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此案经过调查之后,才发现原来腾讯起诉查封老干妈千余万财产牵出诈骗案。

        经过贵阳市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以及郑某三人,伪造了老干妈公司的印章,冒充老干妈公司市场经营部人员,与腾讯公司假意达成合作协议,只为骗取腾讯公司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兑换码,以此牟取非法利益,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印章,使得腾讯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认定三人确系老干妈公司的代理人,于是签订了合作协议,处分了自己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兑换码,这些兑换码的价值便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实际诈骗的犯罪金额,而至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金额,三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老干妈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腾讯公司价值人民币4313650.8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外,本案中,涉案协议的效力如何?

        我国民法典,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所以,涉案协议未经老干妈追认,该协议无效,且腾讯公司在签订协议中,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具有过错,应当向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索赔,此案之间的纠纷与老干妈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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