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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当作“船”,男子河里捞野味被抓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22 23:22:17

        废旧轮胎当作“船”,男子河里捞野味被抓

        据重庆公安水上分局通报,一男子在北碚区东阳街道嘉陵江支流主河水域,坐在一个用汽车废旧内胎改成的漂浮物上,使用长约30米、高约0.8米的网具捕鱼。水警总队北碚派出所巡逻民警立即喝令男子停止捕捞,现场查获鲤鱼1尾,并且所使用的渔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三重刺网。

        目前,该名男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该男子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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