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樟树岗辣椒”当菜名,某餐厅被判侵权
樟树港辣椒,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2018年2月12日,樟树港辣椒获得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樟树港辣椒因为产量少、质量好,所以市场价格是一般辣椒的75倍,且常常“一椒难求”。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将“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名,从而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案件。据悉,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人员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饮店铺内根据餐厅提供的菜单,选择了一些菜肴消费,其中有一款名为“樟树岗辣椒”的菜品价格为35元。该协会认为,该餐厅将樟树港辣椒作为菜名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遂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如“西湖龙井”“潼关肉夹馍”,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除民事侵权责任以及行政处罚之外,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我国《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地理标志商标被注册后,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商标,故某餐厅将“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名的使用方式为非正当使用,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