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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家暴至心跳停止就医后去世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19 11:41:47

女子被家暴至心跳停止就医后去世

        近日,安徽淮南黄女士的妹妹被结婚9年丈夫殴打至心跳停止,经医护现场抢救二十多分钟后恢复心跳。随后住进ICU病房,5天后不幸离世。黄女士表示,之前两人一直有打闹,从事发到现在没有见过妹妹丈夫,已报警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地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具体罪名还需要结合法医鉴定、黄某甲本人的供述笔录以及目击证人8岁女儿的证言来定刑。目前根据媒体报道的情况,死者是在被丈夫殴打后心脏骤停。死亡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脑疝。如果黄某乙的死因为钝器击打脑部致命位置,譬如因被击打中后脑靠近蛛网膜部位所致,黄某甲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甚至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主观故意或者多次击打)。如果黄某乙是在家暴过程中跌倒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或是间接撞击、撞伤所致,那么应该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至于量刑,对于家庭成员间的重大伤亡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节综合评定。临时起意、激情犯罪、在作案后有及时救助被害人、是否得到受害家人亲属方的谅解,这些都会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遭遇家暴,第一,绝不能姑息。受害者的容忍不会带来施暴者的让步,极大可能是给其带来更深的伤害。第二,及时报警。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制止家暴的重要途径。第三,保留证据。医院的诊断、伤势证明、监控视频、目击证人及报警记录等,不仅是逃离魔爪的砝码,更有可能成为将施暴者送上法庭的有力证据。第四,可以申请保护令。当遭受家暴时,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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