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杭刻意隐瞒行程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4-08 12:01:27

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杭刻意隐瞒行程

        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于2020年1月21日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具有高度传染性。同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几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相关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涉事者在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病情,导致了病原传播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相关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或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违反防疫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触犯法律。疫情期间,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配合防疫人员工作,不要因为无知触碰法律底线,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