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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闹离婚殴打母亲被判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3-11 09:00:00

        男子因闹离婚殴打母亲被判刑_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四十多岁的儿子殴打母亲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据悉,该男子因为婚姻中发生问题,不想与自己的妻子离婚,便要求自己的母亲陪同自己前往妻子处劝和,但沟通未果。在回家的途中,男子与母亲二人发生了争执,气急败坏之下,便多次拖拽母亲,将母亲带倒在人行道中,直至母亲无法再次站立。经过鉴定,母亲因为外伤导致左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之后,静安区公安机关将男子控制,由于男子认罪悔罪,并且取得了母亲的谅解,于是检察机关最终给出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男子殴打母亲的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本案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并不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因素而进行减轻,只要是伤害“他人”的身体,无论是陌生人还是亲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侵害对象是老人、孕妇、小孩的,更应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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