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豪掷三百万让心仪男子离婚_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近日,重庆市五中院发布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据悉,阿梅和阿强在2009年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18年,阿强结识了有夫之妇阿朱,二人的感情迅速升温,阿朱为了与心仪的阿强结婚,不惜先行离婚。但在阿朱离婚之后,阿强因为自己的孩子以及生病的妻子,并不忍心抛弃他们,于是阿朱先后向阿强支付了300余万元,要求阿强离婚。在拿到300万元之后,阿强离婚,并给妻子阿梅支付了100万元的损害赔偿,剩余的200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阿强与阿朱在一起之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慢慢感情不和,最终分手。阿强打算归还100万元给阿朱,但阿朱认为应当归还300万元,遂向法院起诉以其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请求法院撤销。经过审理,重庆五中院判决驳回了阿朱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赠与合同在一定条件之下是可以撤销的。例如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从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方面来看,本案中,阿强与阿朱的赠与实际上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阿强与阿梅离婚”,既然条件已经达到,就不能够撤销赠与。
但是,本案中的阿朱提出返还财产的缘由是“赠与合同无效”,我国民法典,无效的合同情形包括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几种情况。本案中,阿朱的赠与以“阿强离婚”为条件,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看似应当视为无效,将财产返还。
本案法院认为,阿朱作为“第三者”,强行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其赠与钱财的行为实际上是代替阿强补偿妻女,而并未阿梅“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不应返还,否则便助长了第三者肆意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