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葡萄地续租不成全被铲除,法院判赔_上海法律咨询免费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土地作物产生的侵权纠纷案件。上海法律咨询免费
据悉,农民老吕在2018年与上海市奉贤区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9.66亩的土地流转给老吕,租金一年一付,租期三年。合同期满之后,农业合作社收回土地,而土地上的相关设施以及附着物、农作物通过折价的方式给予老吕补偿。上海法律咨询免费
在2021年1月,老吕再次向农业合作社续签土地时,该合作社并未收取,并要求老吕归还土地,合同期满。老吕当时表示,自己地里的葡萄尚未成熟,需要等到6月份才能搬离,请求农业合作社宽恕一段日子。但农业合作社对此请求并未理会。而老吕也未在规定的最后期限搬离。农业合作社未经协商,直接铲除了涉案土地之中即将成熟的葡萄,并就地掩埋。事后,老吕将合作社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3万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是民法典中关于侵权发生之后“自助行为”的界定。
本案中,农业合作社与老吕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老吕并未搬离,那么就属于对该土地的“非法占有”,农业合作社属于被侵权人。但,即使农业合作社被侵权,依旧不能使用强行铲除农作物的行为私力救济。只有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自助行为”。而本案中的土地侵权,并不属于情况紧迫的情节,所以该农业合作社的行为不妥,要赔偿老吕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合作社赔偿老吕部分损失3.26万元,老吕也要承担土地的使用费用7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