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搭乘“顺风车”发生车祸致残,车主被判赔偿_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搭乘致人损伤的案件,车主顺路搭载他人造成车祸被判处侵权责任赔偿。上海律师事务所
据悉,2019年底,被告人梁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无偿搭载朋友戚某,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梁某的疏忽,撞倒了路中间的一个不规则障碍物,随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戚某也将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和公路养护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上海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于“好意同乘”的规定。从该法律条文我们可知,构成“好意同乘”,须要求乘坐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无偿”,“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且无故意无重大过失。本案中,梁某搭载戚某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存在着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所以应当相应地减轻赔偿责任,但不会免除责任。
对于公路养护中心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公路养护中心并没有及时发现路面的障碍物并清除,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应当认定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九万余元,公路养护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37400元,戚某自己承担剩下的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