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诈骗为生,好逸恶劳,嫌疑人多次获刑_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海律师事务所
据悉,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共计诈骗三人,非法获利80余万元。第一名被害人胡某称,李某假借与其合伙开设汽车修理店为名,多次以装修、人工、购买二手汽车转卖等理由向胡某索要钱款,胡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489800元给李某。第二名被害人王某称,自己本来就被网络诈骗坑害,焦头烂额,而李某声称自己在公安局“有人”,可以帮忙打点关系追回被诈骗的财产,王某再次信以为真,三次通过胡某转账人民币35000元给李某打点关系,李某将该笔钱用于个人开支。第三名被害人是李某的女友,二人恋爱期间,李某多次编造支付员工工资、公司补交税款、爷爷去世、爸爸被抓等虚假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温某共268988元,无力偿还。上海律师事务所
眼看事情即将败露,李某在退回近四万元钱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而在此之前,李某已经有两次诈骗入狱的经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就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累犯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所以尽管被告人李某存在自首的情节,但因为是累犯、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依旧要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