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狗咬羊”引发赔偿纠纷_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狗咬羊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狗主人胡某赔偿邹某经济损失14420元。上海律师事务所
据悉,胡某驯养了两条土狗,去年6月20日的下午,胡某带着自己的两只爱犬前往受害人邹某所在的村子,而邹某的16只羊在山上觅食。胡某的两条狗见到山上的羊之后,便狂吠着追着羊跑去,邹某见状连忙提醒胡某将狗唤回。但是胡某称,自己的两只狗不会伤害羊,只是出于好奇追羊。当晚,邹某回家圈羊时,发现自己的16只羊并没有归栏,第二天花费600元钱又请人上山帮忙找羊。最终,几人找回了13只羊,其中2只羊死亡,还有三只羊失踪不见。上海律师事务所
事情发生之后,邹某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要认定胡某是否应当承担由自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他人经济损失,就要先判定胡某的两只狗的狂吠行为是否与邹某羊丢失、死亡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于胡某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排除自己的狗咬伤羊的可能性,且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中,狗咬伤羊具有高度可能性,于是胡某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放羊人邹某来说,饲养山羊,无人照看,羊出现失踪和发生损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其甘愿承担其中的风险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邹某应承担30%的责任,胡某应承担70%的责任。即胡某应赔偿邹某经济损失14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