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楼影响日照,居民索赔227万被驳回-上海市免费法律咨询
昆明的江岸小区建设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属于城市之中的“老旧小区”,层高为6层。但是随着昆明市的经济发展,6层楼高的居民楼已经属于低层,而随着新建的邻近的商业建筑物的兴起,江岸小区附近建成了一座30层高的商场,虽然使得附近的城市景观得到了美化,但对于居民唐先生却造成了困扰。上海市免费法律咨询
唐先生称,自己家中在南边没有盖起高楼时,小区日照非常充足,冬天都十分暖和。但在高楼建成之后,自己家中的采光便大大受到了影响,使得自己冬天都要开电暖气取暖,十分影响居住舒适度。据此,唐先生将该建筑的地产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227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上海市免费法律咨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各类申请审批文件齐全,并没有主观上要影响唐先生采光的过错,唐先生也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上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对唐先生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损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本案中,唐先生的采光权(相邻权)受到了侵害,但我国民事诉讼应当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唐先生在诉讼过程当中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而采光权受到影响与唐先生主张的“自己受到了经济损失”并无侵权法律关系,遂法院将其全部诉讼请求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