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女子被送入酒店后,在客房中死亡-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安徽马鞍山的一名女子因为醉酒,在酒店内死亡。女子死亡之后,其家属将酒店以及与女子共同饮酒等6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00余万元。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共饮的6人承担0.5%到12%的赔偿责任,赔偿4千至11万元不等,判决酒店承担不作为的过错责任共计9万余元。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上海律师事务所
据悉,女子娟娟在与6名朋友聚餐之后,因为饮酒过量而不省人事。几名朋友在聚餐结束之后,便一起将娟娟送往了附近的香樟假日酒店。因为娟娟并没有带身份证,所以同行的朋友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将娟娟送至客房内安顿好才离开。但次日清晨5时左右,该朋友前往娟娟的客房之后,发现娟娟嘴边有呕吐物,嘴唇发紫,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海律师事务所
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共饮人在饮酒醉酒之后发生了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共饮人应当以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为主要因素来判定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女孩娟娟的损害后果(死亡)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判断其他朋友(共饮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就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显然,在娟娟醉酒不省人事的情况之下,其他的共饮人虽然将其送至了酒店,但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详细确认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应当预见被害人的身体情况可能会存在人身损害的危险而没有预见,所以构成了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而对于酒店方来说,在明知顾客没有意识的情况下独自入住客房,法院认定酒店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