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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操场玩耍致残,参与者与学校被判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2-15 19:00:00

学生在操场玩耍致残,参与者与学校被判承担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的越西中学内发生了一件意外致人严重受伤的案件,法院判定7名参与者与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

据悉,越西中学8名住宿学生在下午放学之后相约在操场玩耍,几名同学约定玩一项“将人抛向空中再接住”的游戏。而受害人李同学在被其他7名同学抛向空中下落时,底下的7名同学因为能力有限并没有将李同学接住,导致李同学受伤。在经过送医治疗之后,受伤的李同学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21年3月8日,经司法鉴定,说同学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尚需后期取四处内固定费用12000元等。而李同学的家人在事后联系其他几名学生家长商量赔偿事宜时,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将学校和其他几名学生一同起诉至法院。上海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便是侵权责任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但是,因为几名学生玩耍的项目是具有相当人身危险的,且对于没有接住李同学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几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对于学校方面来说,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越西中学并没有及时发现并且制止几名学生的危险活动,所以法院认定学校应当承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李同学自行承担10%的责任,新民中学承担10%的责任,被告潘同学等7名同学连带承担80%的责任,由于被告潘同学等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亦无财产,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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