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孙女房屋反遭对抗,老太撤销赠与-上海律师事务所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被告人李某在三年前家中拆迁时,获得了奶奶拆迁所得全部房屋的赠与,当时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无条件给老太太提供一间安置房屋居住。上海律师事务所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老太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陆老太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屋租赁出去,用租房所得的租金去养老院度过余生。而在出租时,老太太也明确告知租客王某房屋的具体情况。李某在得知房屋未经自己同意便被出租之后,未与奶奶沟通,便将租客起诉至法院,并将奶奶列为第三人。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而面对如此冷血的孙女,陆老太也决定撤销赠与,遂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另外,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在赠与合同之中明确约定了由李某在受赠房产之后履行赡养的义务,但李某后来并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甚至还对抗老人,在明知老人出租房屋是为了缴纳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旧要收回房屋,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李某的一次教训,保障了陆老太余生的经济能力和养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