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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房屋应归属谁?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2-10 13:00:00

陕西咸阳百余套房“一房两卖”-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在陕西咸阳发生了一起房屋争议案件,百余套房屋被一房两卖加上项目停工导致业主在交钱多年以后仍未能住进新房,并且开发商表示:交了首付的业主需要补齐尾款后才可以收房。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据了解此事已经发生了多年,业主顾先生介绍,2018年他在南海家园项目看上了一套总价60万的房子,当年的4月份他就和项目售楼部签订了一份购楼协议,当时首付交了20万元,交完首付后他就一直在等待网签的消息,准备办理房屋贷款。然而他这一等就是将近一年,每次顾先生一催促售楼处,那边的回应就是:再等等吧,下一个月,用类似的话语搪塞顾先生。直到2019年顾先生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楼房竟然停工了。万分着急的他发现和他一样的业主不在少数,他们成立了业主群,此时有业主放出消息:他们的房屋被开发商一房两卖。而一房被两卖的事件也不是个例,总共有一百多套房屋被两次售卖,不少两卖的客户还是公司的员工。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一房两卖,房屋应归属谁?

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具体案件依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善意。此情况下,两个购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于善意购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则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买受人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能依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他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无法主张第三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2、第三人先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且为恶意。此情况下,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侵害买受人的债权,则二者应负共同侵害债权的责任,并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3、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均为善意。此情况下,买受人和第三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只能通过债权方法即依据我们签订购房合同的约定保护自己权益,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房款并赔偿,第三人在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要求出卖人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4、两次买卖均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且第三人为恶意。此情况下,第三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侵害买受人利益,应认定第三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具体案件应实际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合同成立的先后,是否进行了登记,登记的时间先后等因素,从而正确认定房屋归属。

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谁碰见这种情况也是闹心,百余套房屋无法顺利交房,影响的是百余个家庭的幸福生活,目前该地产公司深陷债务危机,此事后续如何处理,需要我们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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