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搀扶老人造成自己骨折,老人被判补偿4.5万元-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女子见义勇为搀扶老爷爷,但因为意外造成自己骨折。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悉,徐大爷今年76岁,在路上走路时意外摔倒,过路的56岁的余女士和其他两名女士见状便上前进行搀扶。在搀扶的过程中,因为徐大爷失去了行动的能力,便因站不稳而向后倾斜,给背后搀扶的余女士产生了压力,造成了余女士背痛不能直立。经过医院诊断,余女士胸椎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为医药费的问题产生了分歧,起诉至法院。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法院认为,余女士见义勇为,徐大爷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在徐大爷事先补偿的一万元之外,法院判令另外补偿徐女士4.5万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要求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要求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即,故意或者是过失。本案中,徐大爷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站稳,所以对余女士的身体损伤并不具有故意或者是过失的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无因管理,即,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虽然双方没有因为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关系,但是因为无因管理行为构成了法定的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徐大爷应当对余女士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