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一男子怒摔幼童被判故意杀人罪-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日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男子故意摔伤幼童致伤的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据悉,黄某与被害幼童的祖母在打牌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祖母的眼睛受伤并住院治疗。去年4月,被告人黄某到医院协商赔偿事宜,被害人的祖母认为黄某在肢体冲突过程中成心将自己眼睛打伤,双方就此产生了分歧,加之黄某并无经济收入来源,为了使得被害人祖母产生恐惧和愧疚感,黄某抓起被害人(3岁幼童)举至胸前,仰面朝天将孩子狠狠摔在地上,重复了三次,当最后一次想要将孩子从病房扔到医院过道时,被群众制止。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案件发生之后,女童被诊断为轻伤一级。
本案中,被告人为何被判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从主观目的上来看,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心存着杀害幼童使其祖母后悔的主观心理,客观上也实施了足以造成女童死亡的行为,但被群众制止(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