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宴席后男子酒驾身亡,同饮人担责-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近日,甘肃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权赔偿案件,一男子在参加宴席后酒驾出车祸死亡,男子家属将共同参加宴席的十余人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宴会的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赔偿责任。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据悉,2021年3月,祁某、魏某、向某、张某在一起聚会,祁某邀请其他几人参加自己父亲的生日会。在参加完生日会之后,开车的张某将车交给一名没喝酒的朋友驾驶到张某小区之中,魏某和向某将张某送至其小区的车库门口,在张某拒绝上楼回家之后便将车钥匙交还张某离开。不承想,张某在小区内和保安聊天之后,又私自驾车开往老家的方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查明张某的体内酒精含量高达292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在线律师免费询问
本案中,魏某和向某已经将张某送到了小区车库门口,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某一社会团体或自然人从事的社会活动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危险时,负有保障他人免遭损害的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以及酒后照顾、扶助的义务。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魏某和向某将张某送到了楼下,但并没有及时将张某的状况告知张某的家人,还将张某的车钥匙交给了张某,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与张某之后驾车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判决张某自己承担70%的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