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从捡到的手机中转走6000余元,男子被拘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17 19:00:00

从捡到的手机中转走6000余元,男子被拘-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街上捡到了被害人陈某的手机一部。王某在捡到手机之后,通过不断尝试,最终将被害人的手机密码破译,并打开了被害人的微信,从中转走了6000元的赃款。后来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犯罪,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捡到他人手机不归还是否会构成犯罪?转走他人微信钱款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哪些?上海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首先,捡到他人手机的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叫做“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失主,在等待返还的过程中,应当用合理的手段进行保存,不得损毁遗失物。失主在联系到拾得人之后,取回财产时,应当给予拾得人合理的保管失物的费用。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讲,如果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可能会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犯罪的。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属于不告不理的犯罪类型,如果失主想要追究拾得人的刑事责任,就要主动告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他人的钱款,罪名还有些许区别。如果是从微信零钱之中转走他人的财产,行为人会构成盗窃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的财物,而如果是将他人微信之中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之中的财产转移,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

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之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行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既可能是拾得的,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所以说,本案中,如果王某从拾得的手机之中转移走他人微信绑定银行卡中的财产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转走的是微信零钱,就是盗窃罪。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