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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路搭载同事回家,遭遇车祸被索赔90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14 12:00:00

男子顺路搭载同事回家,遭遇车祸被索赔90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官网

    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男子戴某在下班路上遇到了同事王某,遂出于好心,上前询问王某是否愿意一起乘车回家,王某同意并表示感谢。在戴某开车行驶至某路段时,戴某碰撞到了路边的墙体,导致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官网

    事发之后,王某的家属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戴某在此次事故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酌定判决戴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官网

    我国法律规定,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善意同乘不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善意同乘造成损害搭乘人不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善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搭乘车辆单独引发的事故,有的是搭乘车辆与其他车辆共同引发的,等等。因此,搭乘人在一个事故中可能向多个主体主张赔偿。

    善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根据。

    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会给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危险的行为。过失侵权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义务的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善意搭乘他人就意味着自身产生了保证他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了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之中,想要避免侵权责任,就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这样即便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因为自身并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身无故意也无过失(例如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自然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明知自己因为劳累或者是驾驶技能不娴熟,依旧搭载他人,那么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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