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发生借贷关系的,应当签署借条或者借款协议等文书,并就借贷的相关信息以文字形式详细列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利息、本金还款时间、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更为严谨的,还可增加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后续维权支付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
注意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一种凭证。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也绝对不能写成“收条”。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借款用途,若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投资,亦可要求借款的夫妻二人共同在文书中签字捺印,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凭证。鉴于现阶段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的灵活运用,也可以在借款协议中注明双方往来的微信、支付宝等沟通和收付款的账号。
需要提高重视的是,对于借款人的信息在借款合同中应标注详细,除姓名外,还应注明联系电话、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等。若双方可达成合意,还可以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此外,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张三借给李四五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但是没有签署任何文书,沟通记录中亦未无关于利息约定的内容。后因李四怠于还款,张三将其诉至法院。诉讼中因张三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1%,且李四否认双方就利息进行了约定,结合本款规定,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张三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在借贷过程中,如果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还款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意见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均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