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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茶广告虚假宣传被罚款45万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1-05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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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之中,在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外,个别经营者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或者是市场地位,会采取一些垄断或者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对其他经营者或者是消费者造成损害,通过垄断价格、划分市场、虚假宣传、有奖销售等各种方式进行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近日,喜茶因为虚假宣传的行为登上了热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喜茶门店发布的“杨梅品种全线升级为当季东魁杨梅,更大更爆汁”、“精选云南石屏、浙江仙居东魁杨梅,个大核小,果肉紧凑饱满,风味浓郁”的广告语,吸引不知情的消费者前来购买,然而,门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制作的杨梅汁实际上与宣传并不相符。最终,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喜茶“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由,罚款45万元。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我国广告法,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正当经营才能维持一个健康的生产生活秩序,喜茶这样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等权利,还对市场秩序做出了消极的影响,导致了经营者的不正之风,不仅要受到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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