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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的情形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30 10:29:08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观念也日渐多元化。随之而来的,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财产结构、理财模式、投资渠道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形成的债务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如何进行分配已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核心争议之一。

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经营、生活的需要对外大额举债,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的问题逐渐加剧。离婚案件中配偶双方为了规避此类风险,通常会采用在离婚协议中划定债务承担,那么配偶双方的这种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如果不能对抗债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规避该种风险,本文将进行探讨。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从实施司法解释来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被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随着法治体系的健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也写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第1065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既然离婚协议中对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那么非举债一方该如何规避债务承担的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非举债一方想要规避此类风险,重点在于充分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首先,婚姻存续期间非举债一方,应当审慎对待另一方的借款行为,包括谨慎签署借款合同、谨慎对债务进行追认或确认。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其次,避免自己的资金账户与债权人的资金账户产生交集,慎防造成对债务具有共同合意的表象。此外,积极搜集留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签订分居协议、留存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尽可能规避“被负债”的风险。

而从债权人角度而言,若其想让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那么在签借款合同或欠条时,就应该让债务人夫妻均在借款合同或欠条上签字。否则,债权人将来想让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除非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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