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状告继子索要赡养费,法院判了-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多数人并不知道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是否还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能力的继父母是否有权向继子女索要生活费?这些都在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近日在汕尾发生了一起继父起诉继子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汕尾陆丰法院一审认为继父洪某年事已高,向继子林某索要赡养费的行为于法有据,判决林某向洪某支付赡养费,直至洪某年老。后林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据悉,本案中林某和洪某曾经共同生活过四年时间,并且洪某为林某提供了教育抚养等费用,虽然从2008年起吴某与洪某分居后16岁的林某就外出打工,此后林某和洪某再也没有共同生活,但是二者实际上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林某应当支付赡养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力。而且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中止。同时法律规定,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当父母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困难的时候,法律并不强制子女对父母的供养,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律师免费咨询电话24小时在线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林某有赡养洪某的义务,既强化了法制观念,又传播了法治理念,目前我国正在构建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行简单的普法行动显得尤为重要,认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对于传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