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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上门,老人取件途中猝死,谁来担责?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23 08:00:00

快递未上门,老人取件途中猝死,谁来担责?上海律师事务所官网

    近日,重庆市一名79岁的老人在取完快递搬运货物上楼的途中因为自身基础疾病,再加上搬运的劳累,突发心脏病猝死。老人死亡之后,老人的家属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老人的家属认为,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货物送货上楼(约定义务),但面对79岁的老人,依旧要求其自行下楼(无电梯的6楼)领取搬运重22斤的快递,老人的死亡与快递公司不送货上楼、不履行约定在合同中的送货上楼服务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上海律师事务所官网

    根据老人家中的监控录音显示,11月21日下午15时许,老人在家中客厅沙发上坐着接听了快递员的电话,快递员在电话中和老人确定了楼下取货的位置,始终没有谈及运单上“送货上楼”的内容,而老人也并没有要求快递员送货上楼,而是在接到电话之后立即下楼取快递。老人在见到快递员之后,将快递(一个白色的大箱子)抱在胸前缓步回家,期间还停在单元门口歇息了几分钟,最后在4楼和5楼的楼梯间摔倒猝死。快递公司回应:快递员的送货行为符合流程,即,收货人如果对不上门送货的情况没有异议,便在交货时完成快递配送服务。上海律师事务所官网

    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

    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看,快递公司没有送货上门的服务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但快递公司完全不应当承担责任吗?

    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看此事:从合同法律关系来看,快递公司可能构成违约——快递公司在运送货物时,其打印出来的运单之中明确写着“送货上楼”的字样,也就是说,老人(收货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选择了“上楼”这项服务,但快递公司并没有当回事,既然有送货上楼的约定义务,但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合同,就是违约。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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