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孩被上司迷晕致死,一审判决嫌疑人无期-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彭某因涉嫌强奸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据悉,彭某与被害人陈某在同一公司工作,彭某是张某的上司。在今年1月23日,彭某得知陈某失恋,便邀请陈某吃饭,二人在吃饭过程中饮用了啤酒,直到24日凌晨2时许才从餐厅出来入住一家酒店。在进入酒店之后,彭某趁陈某入睡的时候,将事先准备好的七氟烷(麻醉药品)倒在纸巾上令陈某吸入,随后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情趣用品欲实施奸淫,但奈何因为身体状况并没有完成强奸行为。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
直到第二天早上醒来,彭某发现陈某在吸入麻醉剂之后一直昏迷不醒,发现陈某可能死亡后,急忙下楼将自己的作案工具扔掉,返回酒店房间之后报警处理。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最终发现了彭某的阴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除了暴力手段之外,使用麻醉药物迷奸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对于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彭某的强奸行为未完成,是否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在我国的实践案例之中,强奸罪的既遂与否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法院既然判决彭某为无期徒刑,就认定了彭某是强奸罪既遂,而非未遂,如果是未遂,那么彭某就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彭某的犯罪手段卑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