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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金耳环,男子获刑-上海免费法律咨询热线24小时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2-06 19:00:00

飞车抢夺金耳环,男子获刑-上海免费法律咨询热线24小时

    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海免费法律咨询热线24小时

    据悉,被告人李某在今年3月份傍晚时驾驶一辆黑色的踏板摩托车,戴着深色头盔在街上闲逛,发现一名女性路人龚某耳朵上佩戴着一副金耳环,便心生歹意。李某本来与被害人龚某是相向迎面而行,但看到金耳环之后,李某当即掉头尾随龚某,乘其不备,加速上前,用右手抢走了被害人龚某左耳上的金耳环后逃走。上海免费法律咨询热线24小时

    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此前就因为盗窃罪、抢夺罪在2008年到2017年之间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飞车抢夺他人价值人民币752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飞车抢夺金耳环,是否可能会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那么其数额的认定标准只要达到上述数额的百分五十便可成立抢夺罪。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行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行为或者是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和抢夺罪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对人进行了暴力”,如果只是单纯地对某件财物进行了暴力夺取,就是抢夺罪,如果在抢夺的过程中携带凶器或者是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就会成立抢劫罪,如果在抢夺罪实行完毕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是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也会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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