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局拒绝认定脑死亡员工为工伤
2018年9月,河北省邯郸市的一名员工郭某在其上班的场所突然晕倒,后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在郭某死亡后,其所在工作单位随后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该人社局并没有认定郭某为工伤。
在此后的三年内,郭某的儿子郭伟多次向河北省各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邯郸市人社局还是认为郭某的死亡不能构成工伤。原因是郭某在当初送医抢救时,是9月11日,但是直到9月19日才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送医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标准。
在三年的诉讼过程中,从邯郸市丛台区人社局审理后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该人社局在撤销之后又重新作出了基本一模一样的工伤认定书,后经过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人社局依然认为郭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邯郸市人社局认定郭某不构成工伤的原因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况,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况。
另外,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上来看,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员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