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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猝死,企业是否要担责?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24 19:00:00

员工下班后猝死,企业是否要担责?

    近日,年仅36岁的王江龙被他人发现猝死在自己的出租屋中,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了他杀的嫌疑,但王江龙的家属表示,王江龙的死亡后果势必与死亡之前连续不断高强度的工作有关。目前,王江龙的遗体尚未做司法鉴定,死因尚不十分明确。

    据悉,王江龙生前的上班打卡记录显示,在今年10月份,王江龙有26天的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龙连续上了7个夜班,基本都在12小时左右。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王江龙的生前上班打卡记录来看,每月26天工作时长都超过12小时,那么26*12=312小时,国家规定,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那么每月工作时间就不能超过44*4=176小时,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即每月法定的最长劳动时间为212小时左右。王江龙的工作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王江龙非工作时间内猝死是否能获得赔偿,广东汕头有相关判决以供参考:广东汕尾一员工在宿舍猝死,公司被判承担40%责任,赔偿46万余元。律师称,非上班时间猝死难以认定工伤,但工友证言和事发前体检报告成胜诉关键。法院认为,死者猝死前一日加班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公司严重忽视对其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所以,王江龙极大可能也会获得工亡赔偿,也希望我们的工作制度能够越来越规范,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具体权益。目前得到消息,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江龙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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