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没有独立大门和通道,业主拒收房
近日,杭州市众安西溪未来里小区的房屋正在进行交付,但本该高兴收房的业主们却因为开放商的失信行为而十分糟心,不少业主表示自己不愿意收房。
据悉,在业主们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在沙盘以及相关的宣传彩页之中宣称是一个封闭式管理的小区,而在小区的东面有一条直通良睦路的道路,但在交房时,这条当初被作为宣传亮点的道路,其实只是一条临时道路,之后就要被封闭起来用作绿化,而当时宣称此处设置的小区大门,开放商也并没有兑现。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构成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而法律也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采取合同方式,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综上所述,业主们可能并不能以“小区没有独立大门和通道”为由退房,原因就在于法定解除要求“不履行主要债务”,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债务”,指的是交房,而约定的大门以及道路,并不属于主要债务的范围之内。
对于开放商的此种行为,业主们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本案中的开发商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当时承诺的建设独立大门、道路的债务,若因为客观原因而不能履行的,那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是据此赔偿业主们的损失,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自担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