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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拍下奔驰车,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23 19:00:00

7500元拍下奔驰车,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刘先生在淘宝平台上,通过阿里拍卖-捡漏栏目以7500元的价格拍下了一台奔驰GLA级奔驰车,该奔驰车二手价格为20万元左右。但在刘先生拍下车辆联系卖家交付的时候,卖家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声称“这款车不在售”,希望刘先生及时退款,并提出了一百元补偿的解决方案。

    刘先生觉得7500元拍下该车虽然是“捡了个大漏”,但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都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出卖人后悔不卖了,就能轻易解除合同的。而对于卖家提出的“补偿100元”的解决方案,放在任何买家身上,都会觉得是一种可笑的行为。

    本案经过法院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买卖双方成立的购买二手车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即,刘先生给付货币7500元,卖家交付车辆并进行登记,或者出卖人在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支付刘先生196500元的补偿金额。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首先要求当事人拥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刘先生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当然符合此条件。其次,买卖合同的生效,要求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该车辆的买卖合同确实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卖家不能轻易反悔。

    《民法典》中所谓的“意思表示”,就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意思表示包括“要约”和“承诺”。本案中,出卖人在拍卖网站上将车辆以7500元的价格发布,便构成了“要约”,而刘先生以7500元的价格支付对价,就构成了“承诺”,双方行为完毕之时,买卖合同就此生效,如果反悔,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从一般的交易规则来看,7500元买辆奔驰车的确有些夸张,甚至是“不切实际”,但从法律上讲,基于民事法律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在买卖过程中因为失误而订立的明显违背常理、市场价格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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