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线上助考危害社会诚信
疫情发生以来,各企事业单位为响应防疫工作需要,将招聘考试从线下笔试挪到了线上,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在这些改变作出之时起了歪心思,嗅到了“商机”。之后,一些“300元包过线上笔试”、“可共享屏幕”的“商业宣传”便进入了考生的关注范围之中。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线上考试的范围、种类以及方式多种多样,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而这些考前透题、考中助考的行为并不能被线上考试监控系统识别出来,导致考生考试的公平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我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般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诚实考试是每一名考生都应该尽到的义务,无论是何种考试,无论是大型考试还是小型考试,如果进行作弊,都无疑是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从源头根治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