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居家办公伤亡是否可以算作工伤?
随着疫情防控的持续要求,许多“打工人”的办公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除那些必须要在户外或者是工作单位完成的工作(例如建设施工中的工地劳动),有些工作可以灵活地进行居家办公,如教师在家中利用互联网给学生上网课。但是,劳动方式的改变,自然也会在行为过程中发生许多纠纷,特别是劳动合同纠纷以及工伤认定纠纷。
近日,河南驻马店的某家公司员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财务工作。但新冠肺炎疫情随后暴发,张某按照公司要求在实地办公之后返回家中居家完成工作,向公司出纳发送了当天的收款财务报表。但就在当天晚上,张某便失去联系,最后被发现在家中猝死。
事后,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张某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发病,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张某家属将当地人社局起诉至法院。经过二审,法院确定了张某属于工伤的性质,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的死亡时间满足“工作时间”的构成要件,张某死亡的时间满足“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还可以从张某“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况。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趋势下,职工应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的,可能会出现无法在固定场所进行办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亡事件,应当正确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岗位”的认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