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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警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31 19:00:00

男子谎称被绑架被拘留

    近日,江苏徐州公安机关接到市民报警称,自己的一名工友安某遭到他人绑架。当地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并在一辆列车上找到了安某。面对民警的询问,安某解释道,自己因为不想继续淮安电子厂工作,遂对自己的工友开玩笑称自己被绑架,殊不知工友报警处理。目前,安某因为谎报警情被行政拘留7日。

    谎报警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谎报警情情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但从本案的情节来看,安某编造的谎言仅仅是对自身所遭遇险境而言,并不对社会公众、公共场所的秩序构成扰乱,遂不会构成本罪。

    依照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本案中的安某,确实实施了编造警情的行为,但其编造警情的行为只是为了吓唬工友,并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故意。另外,安某也并没有亲自报警或者是要求工友进行报警的行为,那么应该不会构成行政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可能是因为媒体没有对具体的事实细节进行披露,安某可能确实存在谎报警情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应当被给予行政处罚。

    当然,如果安某对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作出该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复议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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