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下药偷走男网友手机和项链
近日,江苏太仓的江先生清早醒来发现与自己约会的女网友和自己的手机项链一起消失不见,在多次联系不成时,发现自己疑似被骗,联系警察帮忙处理。经过公安机关检测,发现江先生的血液中含有艾司唑仑药物。在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抓获之后,其承认自己趁江先生不注意时,在其饮料之中放了安眠药。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
本案中,杨某应当被定为盗窃罪还是抢劫罪?
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是涉及到公私财物的犯罪,但因为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不同,对财产犯罪由轻到重分为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名。盗窃罪与抢劫抢夺罪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盗窃罪对人和对物都不存在着暴力,而抢夺罪是对财物采取暴力而为,抢劫罪是对人采取暴力而为。那么,将被害人迷晕是否应当认定为对他人暴力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抢劫罪中,所谓的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或者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那么本案中,杨某的采取下药的方式,就应当被认定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使得被害人江先生陷入了不知反抗或者是不能反抗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昏罪型抢劫”。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但是如果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
有些行为,看似是轻罪,实际上已经触犯了重罪,杨某可以在“盗窃”钱财上花费如此之多的心思,却在法律的认识方面一窍不知,最终需要承担远远超过预期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