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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走自己1.8万元电脑谎称未取被刑拘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15 19:00:00

男子取走自己1.8万元电脑谎称未取被刑拘

    近日,北京顺义发生了一件令人可惜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张某因为从快递点取走自己价值1.8万元的电脑而对快递公司谎称快递丢失,被顺义区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悉,张某与顺丰快递员小李在关于快递的配送时间问题发生了一些歧义,双方约定将快递放在快递代收点由张某自取,但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偷偷将快递取走之后,竟还拨打快递公司的电话索要快递,声称快递丢失。而经过公安机关询问,才得知原来张某是因为快递员没有将快递送到自己手中而心生不满,意欲“整蛊”快递公司。

    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数额方面来看,张某价值1.8万元的电脑肯定超过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要满足该罪的犯罪构成,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在主体方面,张某虽然作为电脑的所有人,但依然是诈骗罪的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在客体方面,虽然电脑是张某自己的,但张某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的情况已经侵犯了快递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唯一可能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张某的主观方面是否构成故意。从张某的供述来看,如果他确实没有对快递公司进行索赔的意思,只是为了泄愤,那么就不会构成诈骗罪,虽然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快递公司的财物,那么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不会构成诈骗罪。相反,如果张某确实想要通过索赔来报复快递公司,那么就是诈骗罪无疑。

    法律规定,快递公司确实不可以未经签收人同意将快递放置在未经协商的代收点,但本案中,既然张某与快递小哥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不应该再进行私下报复,这样的行为是不坦荡的。作为签收人以及快递公司的客户,明明可以正大光明地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却要通过猥琐的方式去采取报复,这样的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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