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来源于何处?
根据我国《价格法》,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而对于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律进行处理,而并不会根据商家的知名度以及经营状况区别对待。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表现有几种形式,例如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在填写标价签时,不按照要求写明商品的价格;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等。
对于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或者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商品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对于网上出现许多声称“罚少了”的言论,应当理性分析,如果为罚款而罚款,那么就失去了立法的初衷,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才是罚款的目的。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共识,不明码标价的确违法,但其严重程度远远低于商家进行欺诈、侵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