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自己的车?男子获刑7个月
盗窃他人财物是众所周知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如果盗窃自己的财物,“我偷我自己”,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的案件。被告人许某于2019年9月酒后驾驶无年检且无强制保险的越野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大新县公安局交警查处,交警大队依法对许某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且停放在某停车场之内代为保管。两个月之后,许某四处打听到车辆位置,连夜伙同他人将车辆偷偷开走并且藏匿起来,经鉴定,被扣押的越野车价值人民币31479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只有明知是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才能被认定为此罪名,而如果是过失实施了此罪的客观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由上述内容可知,只有犯罪分子将司法机关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非法处置的,才能够按照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进行定罪量刑,并且,该罪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
而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从广义上理解,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司法机关。即,我国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如果被告人许某是因为醉驾后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车辆由于刑事司法的需要进行扣押的,那么许某就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也显示法院遵循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目的。
而如果该车辆的扣押不是司法行为而是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许某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91条的法律拟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许某可能因涉嫌盗窃公共财产被判处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