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去世遗赠居委会,失联儿女竞相争夺遗产
遗产继承问题一直都是社会之中存在的不可忽视的一种现象,一些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儿女并不在老人在世的时候履行义务,但却在老人过世之后前来争夺遗产,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维护一个诚信友善的社会环境,应当根据老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缺乏照料的老人进行维权。
江苏无锡的曹大爷在2003年分得了一套安置房屋,但当时年近八旬的曹大爷无人照顾,邻居以及社区人员从未听说过曹大爷有妻儿老小。为了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曹大爷与社区居委会协商,由社区为自己养老送终,在自己去世之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社区,于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
直到2019年后,94岁的曹大爷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期间居委会尽职尽责为老人提供生活起居的帮助。但在老人去世之后,四名声称是曹大爷子女的男女前来居委会要求继承曹大爷的财产,但居委会认为曹大爷与自己单位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遂居委会将四名儿女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曹大爷30岁之前有过一段婚姻,生下4名子女,由于与妻子感情破裂,所以离婚,双方约定四名子女由妻子吴某抚养。由于家庭原因,曹大爷在此后便再也没有与前妻与子女取得联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本案中,曹大爷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从内容上看,就属于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所以法院判决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