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成因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未就财产问题予以分割。
1.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因该财产涉及案外人财产或产权不明晰,在离婚判决中未予分割,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要求先不处理财产,法院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只对身份关系部分作出了处理。
二、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发生财产分割纠纷。
1.双方对财产问题协商不成,未对财产作出处理;
2.协议离婚时,虽就财产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却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财产的分割约定不明确,只是抽象地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如对房屋分割,仅使用“各半所有”,导致矛盾产生。
3.财产分割协议明确,但离婚后,未及时、实际分割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因对方的不诚信未能履约。
三、单方隐匿财产或发现新的财产等,诉讼或协议离婚后诉求分割。
1.当事人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另一方当事人发现,诉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时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或离婚后又发现新的共同财产的而再次起诉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