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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出警被保安拦停,涉事保安被处罚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28 12:00:00

消防车出警被保安拦停,涉事保安被处罚

    “十万火急”一词是用来形容事情紧急到了极点的情况,而当遇到火灾,所有当事人无一不是争分夺秒进行救援以减少损失。但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某小区发生火情之后,急速赶来的西安房车却被小区保安拦住,声称“先向领导报备才能进”。事后,涉事保安以及物业公司都受到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对于阻碍消防救援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加以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说,本案中的小区保安作为阻碍消防车辆通行的个人,会受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案,而就在事件发生后,南京市浦口公安局依法对涉事保安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念在其违法程度较轻,并且在事后积极承认错误配合工作,所以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另外,小区物业作为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火情也应当无条件配合,《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而我国《保安管理条例》也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理纠纷等行为,所以本案中涉事的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拟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因为保安的阻拦导致火情扩大,致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需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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