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臭”言论触犯法律吗?
9月13日,网上一条“成都女子旅游失联父母寻人被恶搞”的话题冲上了热搜,而近年来,网络上每逢发生公众参与讨论的话题时,就会有人,评论区中故意恶搞、唱反调、贬损他人名誉,而在被人批评之后却拿“言论自由”说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无论在世界的何处,所谓“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如果一个人有绝对的行为自由,那么杀人强奸的恶性犯罪将会不受限制,而如果一个人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那么轻者诬蔑他人清白,重者煽动群众,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而自由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受害的最终还是自己。
成都女子失踪后,网友评论“疫情期间出国不是自找的么”、“跟老白正玩耍呢”等不当言论,而当网上后来传播一段“男子为救人触碰到女童隐私部位”的视频后,又有大量网民认为施救人高先生在故意揩油。
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人会受到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到侮辱、诽谤罪,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如果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英雄烈士的,可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定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故意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挑拨男女对立、肆意侮辱他人的行为,应当进行与其行为严重性相当的惩戒。而网友们也应当注意,避免被那些因为某种利益驱使而发表的不当言论牵着鼻子走,为坏人做了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