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道内私装摄像头,法院判决拆除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被告人谢某因在自家门口的楼道内私自安装了摄像头,而邻居胡女士认为谢先生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起诉要求谢某拆除摄像头。
谢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监视胡女士,而是因为近期有他人在自家门口的墙壁上乱涂乱画,所以安装摄像头以保障自家安全,且摄像头对准的角度是自家门口的电梯,并未拍摄到邻居胡女士家门口。胡女士称,谢先生家的摄像头可以任意调节角度,谢先生可以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调整角度监视到自己家门口,还能掌握她出入家门的时间等,这让胡女士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压力。
法院认为,谢先生的行为确实侵犯到了胡女士的隐私权,摄像头的调节只能由谢先生控制,这就导致了胡女士的隐私有被侵犯的风险,其安装摄像头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被告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生活安全防范目的。最终法院判决谢先生拆除摄像头。
根据我国《民法典》,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可以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4种基本类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根据我国即将实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私人安装摄像头,要经过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在保护自家住宅安宁的同时,当然不能影响他人的隐私,否则按照法律的比例性原则,被告的辩称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