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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住院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06 19:00:00

精神病患者住院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近日,广西桂林一精神病院发生了一起纠纷。一名精神分裂者在住院十天后因肺栓塞死亡,其家属到医院进行维权。而在死亡的精神病人入院之时的体检结果显示,病人除了精神问题之外,并无其他疾病。

    在精神病患者莫某死亡之后,其家属翻看了医院的监控视频,发现莫某曾被院方在约束期间呈下蹲状态(持续一夜),所以家属怀疑是因为医院的不当诊疗措施致使病人身亡。在对于院方的医疗行为的鉴定中,来宾医学会鉴定为死者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有着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而广西医学会鉴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用来鉴定的病历等资料,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果医务人员在对病人实施医疗行为时存在着严重的不负责任时,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鉴定,如果最后结果认定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死亡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的,那么医院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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