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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遇车祸去世 扶养人可否主张赔偿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06 08:00:00

老人遭遇车祸去世 扶养人可否主张赔偿

    天有不测风云,现实生活中会发生一些医疗或者交通事故,被害者往往在其家庭中是经济支柱的位置,留下妻子儿女父母无人照料,这时就产生了被扶养人。而对于无儿无女也无任何亲属的老人,可以与他人约定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一种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与被扶养人之间没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人,但如果被扶养人出现事故死亡,那么遗赠扶养人是否有权利向侵权人索赔呢?

    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遗赠扶养协议之中,被扶养人一般情况下可能并没有近亲属、继承人等,所以在被侵权之后,就没有适合索赔的主体。

    根据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解答扶养人的赔偿请求权有了明确的答案。

    被侵权人王某在成都市某路非机动车道推行自行车时,被肇事者姜某撞伤,而王某因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判定姜某全责。而死者王某的父母、配偶、独生女均已去世,留下来照看王某生活起居的只有当初与自己女儿谈恋爱的郑某,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郑某为一方主体。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与王某在双方签订了“抚子协议书”并不能按照收养协议来认定,而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关系。郑某早在十几年前王某独生女去世之后,便将户口迁至王某所在的村,而这么些年来,双方一直以父子相称,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但郑某也是王某在世最亲近的人。以维护公序良俗等角度,应赋予郑某享有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故依法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金额。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但被二审的成都市中院驳回。

    我国相关法律虽有近亲属有权主张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其立法本意是在于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从物质到精神层面均具有紧密联系,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

    侵权赔偿应当不限于近亲属,如果将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限定在近亲属的范围之内,那么无亲无故的被侵权人死亡的,负有照顾职责的非继承人便没有索赔权,那么如果像本案之中的郑某,二人以父子相称且情同父子,从公序良俗以及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郑某的赔偿请求权是应当被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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