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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强收电梯费,不缴纳不让乘坐电梯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28 09:00:00

物业强收电梯费,不缴纳不让乘坐电梯

    近日,河北石家庄一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和其他居民都与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产生了纠纷,被物业公司限制了乘坐电梯的权利并强制业主缴纳物业费。

    据悉,涉事物业位于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金岛社区,该物业入驻的原因是小区原物业撤出,给社区居委会与业主选举了新的物业名叫“领秀物业”,但随后入驻小区的并非选举的物业,而是另一家名为“瓴程物业”的公司,业主们对此表示不满,不认可入驻的物业公司。而随后,该物业公司未对此进行解释,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向业主们强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甚至采用限制乘坐电梯的方式限制业主权利,而该小区的楼层,最高有27层。而经过调查,瓴程物业的入驻是被业主选举通过的领秀物业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全部打包给了瓴程物业。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在本案中,瓴程物业公司并不是经过业主委员会选举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而是未经过业主同意进驻的,所以应当是“非法入驻”。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选举的原定“领秀物业”擅自将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且承担行政处罚。

    另外,该物业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物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是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限制业主使用电梯,是一种侵权行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员采取停止对业主供应水、电、气等或不恰当地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电梯等制约手段,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员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通过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目前,住建部门正责令原选举物业改正委托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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