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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女律师遇害,警方通报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26 08:00:00

抚顺女律师遇害,警方通报

    8月14日,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一名50岁的女律师董翠被自己的委托人用刀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金某被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调查审讯,犯罪嫌疑人金某因不满律师董翠的代理服务,遂心生恶念,将其捅伤致死。

    现如今不仅医患矛盾纠纷,在法律服务方面,律师似乎也成为了一个高风险行业。维护法治的律师却被违反法律的犯罪嫌疑人所杀,令人叹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会出现在法院判决之后,但当事人对自己聘请的律师不满意而刺死律师的情况,实为少见。律师作为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方,在很大程度上与自己的当事人有着相同的目的,会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减轻损失。

    而近年来法官遇害、被殴打的事件也不绝于耳。2016年,年仅38岁的法官马彩云在北京市昌平区的住所楼下被两名歹徒持枪袭击殉职;2021年1月,湖南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一副庭长周春梅因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而被报复杀害。

    另外,对于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律师是否应该为其辩护?

    换种思维,就能明白律师为犯罪者辩护的意义。设想本案中杀害女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辩护权?尽管面对如此无理、野蛮、暴力的当事人,尽管该名犯罪嫌疑人遭到了全体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的不满,但其还是具有辩护的权利。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当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选择自行辩护或者法院指定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换句话说,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罪有应得,死得其所。律师提供辩护,是为了给犯罪嫌人提供充分、完整的表达,而对于犯罪的既定事实,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平等。律师的辩护的原因之一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知道,处罚他的理由并非是出于,而是所有人所共同遵循的法律,使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从而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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